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不按照有关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请示报告条例》)明确规定了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体、事项、程序、方式,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的相关事项。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时,坚持问题导向,将相关要求固化为纪律处分规定,纳入“违反组织纪律”部分,旨在增强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强化组织观念。2018年修订时,将该行为从“违反组织纪律”部分(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第六十一条)。
本次修订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新增“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压实领导责任,确保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充分体现出“责任上全链条”的实践要求。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认定直接责任时,应当贯通把握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重点审查重大事项是否属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按照党章党规规定,其是否具有请示报告的义务;认定领导责任时,应当贯通把握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问责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重点审查领导责任者对直接责任者的工作是否具有领导、管理等职责及其职责履行情况。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明知属于重大事项按规定应当请示报告而故意不请示报告,或者误认为不属于重大事项而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在认定“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时,应当按照《请示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重点审查该事项是否属于“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具体结合该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关于党组织的十种请示事项、九种报告事项,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关于党员的五种请示事项、五种报告事项,以及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关于领导干部的五种请示事项、八种报告事项等规定,进行准确研判。
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注意本条与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区别。前者系违反《请示报告条例》规定,不请示报告的是与党组织落实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党员履行义务有关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后者主要是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规定,隐瞒不报的是个人事项。二是注意与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要求报告或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区别。前者针对的主要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后者针对的是个人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