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0

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各项收入的管理,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预算管理制度》(中医药学院〔2021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全额纳入 学校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学校,实行统一预算、统一核算、统 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学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收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学校收入管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是收入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其中“三重一大”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批学校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审定学校收 入管理办法、减免缓补退政策及实施细则等;

(二)负责审批学校各项收费项目的立项;

(三)负责审批年度收入预算及重大调整事项;

(四)负责听取及审定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年度报 告。

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收入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收入的预算管理、核算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

第六条产生各项收入的预算单位是学校收入的责任部门  ,负责收入的立项和预算申报及调整、提交收费退费信息及佐证材料、进行收费异动事项管理、办理结算分配、进行欠费催收。

第三章 收入构成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第八条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 的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及其它财政拨款。

第九条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等取得的 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 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以及废品变价收入等非 税收入、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研咨询等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和横向科研收入等。

第十条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 政补助收入。

第十一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二条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 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 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它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 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因开展科研及 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在事业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中反映。

第十四条投资收益是指学校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利根据分 红决议实现的收益。

第十五条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而自愿捐赠的货币资产收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的净收入。

第十六条利息收入是指学校资金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收 入。

第十七条租金收入是指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产生的 门面、场地、设备等租金收入。

第十八条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 对校内、校外各单位及学生提供各种服务的收入。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各项收入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全额纳入 学校收入预算,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各预算单位应做到预算编制程序规范、编制及时、内容完整、 项目细化、数据准确,管理制度完善,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学校收入应收尽收。

第二十条财务处进行收入预算管理并执行监督检查及分析 评价工作,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 业务数据相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全面反映 学校收入情况,正确开具相应票据,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非 税汇缴,对应税收入依法纳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强化各项收入的监督检查,坚决防范违规 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截留、挪用、坐收以及 私设“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