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3-08-28浏览次数:13

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3月财政部令第100号修订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219号)和《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21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产权归属学院的资产进行资产处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最低使用年限,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标准。对暂未明确的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参照《政府会计准则》有关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执行。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单位处置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形成的科技成果,由学院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学院应加强单位名称、单位徽章和相关标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将其用于具有投资性质的经济活动。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资产处置文件和相关处置凭证,是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学院资产使用部门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处置完成后学院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资产共享共用,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的资产;

(三)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据国家或我市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资产处处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的处置,以及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中,报损、跨部门(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经学院处置审批程序通过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

(二)其他资产的捐赠、转让、置换、在教育部门内部(不含跨级次)无偿划转,经学院处置审批程序通过后,报市教委审批。

(三)其他资产的报废处置,经学院处置审批程序通过后一次性处置原值总计50万元及以下的,由学院自行核准,报市教委备案;一次性处置原值总计50万元以上的,报市教委审批。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由院长办公会(筹备期为筹备工作组工作例会,下同)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决定。国有资产处置经学院审批后,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学院一次性处置原值总计50万元及以下的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使用部门经办人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牵头3名(含)以上在职职工(其中至少1名熟悉该资产的职工)对资产进行论证、鉴定,并提出处置方式,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资产处置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资产职能部门;

2、资产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处置申请、处置方式、技术鉴定报告、论证报告等处置资料进行审核,并报送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3、资产职能部门根据初步审批意见,定期汇总各部门资产处置申请,提请财务部门会签,形成上会资料报送院长办公会(审批

4、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按照处置结果调整实物账;

5、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实物账处理结果调整财务账。

(二)学院一次性处置原值总计50万元以上的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使用部门经办人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牵头3名(含)以上在职职工(其中至少2名熟悉该资产的副高以上职称职工)对资产进行论证、鉴定,并提出处置方式,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资产处置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资产职能部门;

2、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资产职能部门、财务处及相关技术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出具处置申请的初步意见;

3、资产职能部门根据初步审批意见,报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形成上会资料报送院长办公会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批。

4、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决议,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重庆市教委集中申报;

4、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按照重庆市教委批复文件调整实物账;

5、财务处会计核算科根据重庆市教委批复文件调整财务账。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拟处置资产实体进行妥善保存,对需处置的资产残体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批复文件,按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处置;需办理资产交接的,由使用部门负责完成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权限和程序完成资产处置,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及时进行资产、会计财务处理,相互协调,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资产无偿划转和捐赠

第十六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院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七条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

(一)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第二章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与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单位以及跨级次单位间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资产无偿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以及相关报表;

(五)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六)学院内部决策资料;

(六)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捐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资产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等;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学院内部决策资料;

(六)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一条 转让,是指变更学院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资产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并应将转让公告通过公开媒介予以披露。

因管理需要或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转让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申请国有资产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属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意向协议;

(六)学院内部决策资料;

(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退补差价)。

第二十五条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其他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置换意向协议

(七)单位内部决策资料

(八)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单位转让、置换资产,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根据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市教委备案。

首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出现流拍的,可将转让价格适当下浮,下浮后的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含)的,须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以置换方式处置的资产涉及货币资产的(即退补差价),按批准的退补差价金额实施置换。若审批后差价金额发生变动,需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七条报废,是指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报损,是指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发生盘亏、坏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能够证明报废、报损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报损的,应提供认定为资产损失的有关凭据和证明。如法院判决裁定文书、债务方死亡或已破产清算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等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学院应不断提高资产处置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学院资产报废处置事项,原则上每半年度申报一次,分别于每年3月、9月集中申报。资产职能部门分别于每年4月、10月先完成院内审批流程。若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由资产职能部门汇总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5月、11月集中上报审批,若学院自行核准的,由资产职能部门于每年1030日前,将当年自行核准处置权限内的资产处置情况汇总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汇总上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待报废、报损的资产实物,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由单位按程序规范处置。

第三十二条资产损失的认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学院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应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学院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学院预算,不上缴市级国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院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财政局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学院资产管理处加强对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适时开展检查。

第三十七条学院各使用部门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

(五)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上缴;

(六)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学院对于各使用部门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院持有的股权处置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条除执法执勤用车之外的其他公务用车报废处置,按市机关事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归口管理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归口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重中医202213号)同时废止。由于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致以上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时,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附件:1.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