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计划财务处发布时间:2023-08-28浏览次数:11

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发展的硬件基础。为了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学院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院仪器设备,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3月财政部令第100号修订公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通用设备或专用设备。

凡产权属于我院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经费性质(含各类专项资金或基金、学院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置换、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单台(套)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未达到上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作为低值耐用品,由各使用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台账自主管理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主要是对仪器设备配置预算、购置计划、采购、使用、处置等实施全程管理,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实物账进行管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学院相关规定,做到合理配置、合规采购、及时入账、有效使用、避免闲置、依法处置,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使用部门、资产职能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每台(套)仪器设备均需落实使用部门和领用人。使用部门是指使用仪器设备的各院系、部、处、室等,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领用人是指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学院院系(部门)以学院机构设置文件为准,领用人必须是学院在职职工。

(一)贯彻落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维护维修保养制度、考核制度等,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二)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设立本部门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落实每台(套)仪器设备领用人等仪器设备管理各项工作的责任人。

部门资产管理员必须是学院在职职工,协助部门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做好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三)牵头组织本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编制和申报;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四)按学院采购相关规定,在规定权限内组织本部门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五)提出本部门仪器设备验收申请,负责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相关信息及资料的初审和系统录入,并及时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建账;建立并维护本部门低值耐用品台账。

低值耐用品台账至少应包含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单价、数量、领用人、处置记录等信息。

(六)做好本部门仪器设备实物管理,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七)组织本部门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八)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等工作。

(九)提出本部门仪器设备处置申请,并组织论证。

(十)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资产职能部门是指按照职能或专业进行归口管理,各类资产对应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履行资产配置、协调维修、内部调剂、资产处置等以业务审核为主的监督工作。

资产职能部门分类为:

(一)信息中心:日常办公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学院外购信息系统、全院统一管理的信息化设备。

(二)教务处:教学、实验、实训设备。

(三)后勤保卫处:家具类资产;后勤保障类、安全类业务中相关资产(如水电管网、绿化绿植及其它生活服务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八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按其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一)建立健全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学院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建立并维护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实物账。

(三)负责学院仪器设备信息及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四)牵头组织、协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五)牵头组织学院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工作。

(六)负责对全校资产配置、出租出借、调剂、对外投资、处置等进行职能监督及对外沟通、书面请示工作。

(七)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购置计划

第九条使用部门应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部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购置计划的制定必须坚持与预算相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预算经费额度。

具备条件的使用部门应制定未来三年的仪器设备配置规划,建立滚动项目库,作为制定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的基础。

第十条办公设备购置计划由资产职能部门根据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办公设备以外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应组织论证,主要对购置计划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所选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安放场地、使用环境及水电等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和完备程度等进行论证。

(一)批量购置总额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自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二)批量购置总额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应成立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相关业务、经费主管职能部门涉及对安放场地及使用环境、水电等辅助设施有特殊要求的,论证小组还应包含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仪器设备的应提供原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情况;

(二) 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 拟购置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水电等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 院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七)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通过后,使用部门根据设备购置计划提出采购需求,按学院采购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流程,自主或提交招标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部门应根据合同及使用要求,准备房屋、水电等安装环境及配套辅助设施,落实领用人。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应及时组织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批量购置总额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自主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批量购置总额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提出验收,招标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应成立由资产职能部门、监审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其中,50-500万,不低于1名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500万(含)以上不低于2名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技术专家,其中1名为外聘专家。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到货后,组织开箱验收,检查外观是否完整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型号、随机附件和资料等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检查随机资料是否相符、齐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手册)是否完备。

(二)开箱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三)大型仪器设备应根据要求的调试时限进行调试。调试完毕后,使用部门应组织专家对仪器设备性能与技术指标逐条验收。

(四)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向采购组织部门反馈情况,同时根据合同要求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未达到学院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低值耐用品,由使用部门建立低值耐用品台账自主管理。低值耐用品台账至少应有验收人、领用人签字。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达到学院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使用部门填写《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须有验收人员或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依据验收报告等材料完成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仪器设备基础信息和验收相关信息录入后,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岗位审核后,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出具验收单与仪器设备编号标签。验收单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的依据;编号标签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粘贴于仪器设备机身,是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处置等实物管理的依据。

财务处根据验收单等单据完成财务报账,并在会计账簿中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账。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是学院进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依据,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采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职能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三级管理模式。

财务处建立并管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账,资产职能部门建立并管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部门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分户账。

资产职能部门与财务处定期进行账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使用部门应做好实物管理,及时维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分户账。仪器设备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或记账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处置,向资产职能部门申请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变更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按如下标准计价入账

(一)购置的仪器设备(含附件,包括单位价值 1000元及以上,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按照实际支付买价计价。一并购买了原厂首次安装服务或合理年限内原厂维保服务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费用可计入仪器设备价值:

1.服务费用与货物直接费用记载在同一张(组)发票上;

2.服务与货物为同一供应商;

3.发票、货物清单与购货合同上所记载的仪器设备规格参数及其服务信息一致。

(二)进口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购入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合同约定由购买方承担的运费、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三)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名义金额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成本,计价入账。

(四)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入账。

(五)以置换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计价入账。

(六)盘盈的仪器设备按评估价值或重置成本计价入账。

(七)自行研制或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按照经论证通过的仪器设备自制方案,对研制过程实际发生的费用累计计价。

第二十一条已经入账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不得无故变动。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零配件维修更新不增加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变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仪器设备重新估价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或发现原来记录仪器设备价值有误的。

(二)对仪器设备改装、增加零配件或扩充功能的。其中:对仪器设备增加零配件或扩充功能的,按仪器设备附件增值计价入账;在原有仪器设备基础上改装,按改装发生的支出,减去改装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价入账。

第五章  使用管理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使用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规程、保养维修制度,对其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验、检定、计量和标定,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认真做好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腐蚀及防盗等日常工作,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应建立技术档案,如实填写使用与维护记录,做好包括安装、调试、使用、维护、维修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使用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接受学院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资产职能部门或资产管理处在职权范围内可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一)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使用部门在本部门预算经费内自行解决。部门无预算经费的维修项目,应先按预算审批程序申请预算经费。

(二)质保期内和合同约定应由供货商负责的维修,由使用部门按合同约定联系售后服务进行维修。

(三)凡实际使用年限已接近该仪器设备最长使用年限或预计使用费用将超过该仪器设备原值的30%的或经三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使用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维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等进行论证。

(四)办公设备维修

维修费用为资产原值20%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资产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系统里填写维修单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可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联系学院统一招标的维修公司维修。

维修费用为资产原值20%(含)以上的,由使用部门应组织成立成员不少于3人的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和维修方案,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系统里填写维修单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可选择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联系学院统一招标的维修公司维修。

(五)除办公设备以外的其他仪器设备维修

10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资产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系统里填写维修单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由使用部门自行联系该设备售后服务单位或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

10000元(含)以上的,使用部门应组织成立成员不少于3人的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和维修方案,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系统里填写维修单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按学院采购管理规定,选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及其配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拆卸使用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使用部门负责人、资产职能部门审批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租)到外单位使用。

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借(租),按照《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点或移作他用。

第三十条 院内各使用部门之间进行仪器设备调剂(划转),由仪器设备,调入(转入)部门提出申请,调出(划出)部门同意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中:

仪器设备调剂(划转)批量总额50万元以下,由学院仪器设备资产职能部门审批;

仪器设备调剂(划转)批量总额50万元(含)以上,须按流程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仪器设备调剂(划转)必须符合规定并保证账随物走,及时办理调剂(划转)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休、离职、调动或其他原因长期(1年以上)离岗人员,应在离岗前经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落实新的领用人,并由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修改领用人和存放地点信息。

第六章  仪器设备处置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对学院仪器设备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三十三条仪器设备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按照《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报废是指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使用部门应组织对拟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可否维修修复及其经济性等进行鉴定。其中:一次性处置原值总计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组织3名(含)以上在职职工(其中至少1名熟悉该资产的职工)对资产进行论证、鉴定;一次性处置原值总计50万元()以上的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组织3名(含)以上在职职工(其中至少2名熟悉该资产的副高以上职称职工)对资产进行论证、鉴定,同时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资产职能部门、财务处及相关技术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出具处置申请的初步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报损是指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发生盘亏、非正常损失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对于拟报损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成立由使用部门牵头的、财务处、资产职能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界定是否为责任事故,并确定赔偿金额。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处理按本办法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经过鉴定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申报信息,经部门领导审核,报资产职能部门审核后,按照《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审批流程。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院批准的报废报损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复文件,对该仪器设备进行下账处理,并同时通知财务处对仪器设备总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的仪器设备,在仪器设备实物已完成交接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实物交接单等相关资料,对该仪器设备进行下账处理,并同时通知财务处对仪器设备总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拆除、拆解并相对集中放置,由招标采购中心按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处置。

第三十九条仪器设备处置收入上缴学院财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管理,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失责任

第四十条使用部门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单位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责任事故,责任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相关当事人纪律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遗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实验规程,不按技术要求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三)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遭受水淹、腐蚀等损坏;

(四)搬运不慎、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

(五)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遗失。

第四十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或遗失,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和确认,不属于责任事故: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四)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和损坏。

第四十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事故后,领用人应及时向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领导报告,使用部门及时告知资产职能部门;凡是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赔偿外,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做出赔偿处理决定,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赔偿金额。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赔偿的计价原则如下: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和配件费;

(三)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按功能损坏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四)损毁后不可修复且无使用价值或遗失的仪器设备,以该仪器设备的账面净值为计算基础,具体赔偿金额由鉴定小组根据该仪器设备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对于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且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如实报告、积极挽救损失、认识较好的,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第四十六条 赔偿处理意见由使用部门提出,资产职能部门审核,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资产职能部门统一开具赔偿通知单。相关责任人应持赔偿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财务处全额缴纳赔偿款。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使用部门审查同意、资产职能部门审批,可分期缴纳。

仪器设备损失赔偿费用一般由相关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八章  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全院各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仪器设备年度清查盘点,对使用部门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八条 对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使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仪器设备管理各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请学院予以表彰;对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不当的部门和个人,提请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物安全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和领用人在使用和处置时还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重中医202213)同时作废。因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