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发〔2020〕3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学院所属国有资产进行的出租出借均适用本办法。
学院举办的企业出租出借所属企业资产,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制度并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遵循权属清晰、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分级管理、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在优先保障学院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实施。
第六条权属关系未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具有安全隐患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资产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出租出借期限到期后,拟再次出租出借资产的,按本办法要求重新办理审批。
第八条严禁将国有资产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等方式,要求承租承借方不得转租、转借。
第十条学院非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体制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机制;按照“相互制约、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机制。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职能部门申请、论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批,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招租、签订合同;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职能部门按出租借合同进行日常管理。
严禁同一部门、同一人全程包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各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人员定期轮岗。
第十二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筹备期间由筹备工作组工作例会,下同)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借工作。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章、出租出借方案、租金减免和出租出借期限等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报请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牵头部门,牵头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工作,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系,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方案审核、报批和备案工作;
3.负责学院出租出借报表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信息的报送工作;
4.监督检查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情况,审核出租出借合同的变更;
5.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拟订方案和执行出租出借合同。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归口管理和使用、保管国有资产的现状,提出出租出借申请。
2.牵头组织论证、调研,拟订出租出借方案。
3.执行出租出借合同,进行日常管理。
4.负责出租出借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招租、合同签订工作,国有资产出借合同签订工作由资产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市本级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和方案由使用部门提出,资产职能部门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出租出借事项,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决策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300万元(含)以上出租出借事项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须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市财政局批准。
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账面原值。
第十七条 学院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凭证或评估报告;
(四)单位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五)市教委或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每个季度末,学院将自行审批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汇总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章 招租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按程序经市教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采用协议招租方式。
第二十条出租国有资产应当制定招租方案,明确招租要求、成交条件、招租底价、租期等。
在制定招租方案时,应当开展市场调查,对出租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参照同地段同类资产市场行情、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招租底价。
第二十一条招租工作由学院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鼓励大宗招租委托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租程序:
(一)发布招租公告。
学院在门户网主页招投标信息板块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发布信息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明确投标所需要的资料、方案、报价等。
(二)组建评审小组。
坚持回避原则,评审小组成员不能为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人员,评审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且应有熟悉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人员。
(三)投标开标。
投标开标原则上在同一天进行,在招租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接受投标,投标、开标时间无缝对接。
身份为法人的投标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学院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四)评标。
评审小组成员按照招租方案进行评审,按招租方案规定的中标条件排出投标人顺序名单,提出拟中标人,形成评审报告。
(五)中标确认。
评审结果按程序经学院审核后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后通知中标人。
(六)合同签订。
出租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和《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租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处理。
如同一标的连续两次废标,评审小组可以采取谈判、磋商等方式,对符合投标要求、承租价不低于招租底价的投标人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实行协议招租的,要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组建要求与公开招租组建评审小组相同;学院与拟承租方进行谈判,按照符合招租要求和不低于招租底价等原则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由资产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与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产职能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对出租资产的管理,监督检查承租人遵守合同和学院相关规章的情况,及时催收租金,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五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年终在部门财务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入情况。学院出租收入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八条严禁隐瞒、滞留、坐支、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严禁利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体外循环。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分月、季、半年、年或一次性收取。
资产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财务处定期核对制度,对欠缴租金和有关费用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催收,确保租金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三十条学院出租出借事项,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租方式,出租出借对象、租期、租金等信息。学院应做好公开情况资料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学院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门管理,建立辅助台账。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登记,并在学院部门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中如实披露信息。
资产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合同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承租(借)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承租方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资产职能部门应敦促承租方按出租合同约定履行赔偿等义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三十三条学院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不得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不得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收益损失。
第三十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监管。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部门及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学院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其内容条款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协议)存续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已到期的出租出借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将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给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严禁以学院国有资产为任何组织(含院办企业) 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学院资产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结合归口管理资产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重中医〔2022〕13号)同时废止。因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附件: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