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收费票据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票据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学院在依法收取财政非税收入及其他经济活动收入时,向交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以下简称票据)。
第三条 学院财务处是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核销、保管等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出借、代开、伪造及变造票据,不得拆分使用票据。
第四条 票据是学院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票据的种类
(一)财政票据: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税务发票: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市通用定额发票。
(三)其他票据: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收款单、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公务车辆通行券。
第六条 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学院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及考试考务费、废品变价收入等行政事业性非税收费时,向交款人开具的收款凭据。
(二)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院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时,向交款人开具的收款凭据。
(三)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适用于学院所属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诊断、医疗检测等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向交款人开具的收款凭据。
(四)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市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学院非营利性经营活动收费。主要包括:学院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的收费;应税科研收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门面租金、场地使用费、停车费的收取;出售动物费、饲料费的收取;实验费、检测费的收取;文本制作费、复印费、打字费的收取等。
(五)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院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
(六)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收款单适用于其它内部结算交款。
(七)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公务车辆通行券适用于院内公务停车结算。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领购和保管
第七条 票据的印制、领购和保管
(一)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监(印)制,实行计划管理、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领购制度。
(二)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庆市通用定额发票由税务机关监(印)制,实行计划管理、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领购制度。
(三)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收款单、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公务车辆通行券由学院财务处监(印)制,实行院内审批、分次限量、核旧领新领购制度。
(四)票据应安排专人负责、专柜保管。领用前应由票据管理人负责保管。对领购的票据应检查有无缺页、缺号、错号、重号、破损等情况,逐一加盖相应财务用章。票据管理人应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登记核销制度,进行分类编号入库,办理验收及登记手续。
(五)票据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好票据管理的移交工作。
第四章 票据的领用、开具、核销和缴销
第八条 票据应由财务人员统一开具,并在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系统票据管理中办理领用手续。票据领用后至核销前,由票据领用人员负责保管;票据核销后,由票据管理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票据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相应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违规使用票据,各种票据之间不得互相串用。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专人收取,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开具票据应规范,不得涂改、填补,应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开,并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作废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电脑版连打式票据应当使用电子计算机系统打印,不得使用手工填写。
(二)开具票据时(非定额票据),应在学院收费管理系统即时录入相关使用信息,将票据账务联和存根联分类升序整理排列。税务发票应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当日收费结束后,收费人员应打印收费统计报表并完善签章,连同银行进账单、票据账务联等相关凭据于次日内移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三)预开票据应从严控制,预开时应由业务经办人填写预开票据申请表,报经预开票据所属部门负责人和院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视同公务借款处理。如在会计记账期内款项不能到账的,须将预开票据收回作废。
(四)外单位遗失学院开具的收费票据时,由交款人提交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票据遗失说明(含收费内容及责任声明),加盖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外单位公章(鲜章)后,交财务处核实办理。
第十条 已使用的票据存根联及完整的作废票据,应按批移交票据核销人员检查和签章,及时在收费管理系统进行相应处理。核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有无超范围使用、混用、串用票据情况:填开是否规范,有无涂改、跳号、大小写不符等现象;有无撕毁、遗失情况;有无自立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 征收标准等情况;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票据使用人员应及时办理核销工作。
第十一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将已核销的票据存根按号码顺序清理成册(作废票据需保存所有联次),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妥善保管。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列明需销毁财政票据的种类、数量、金额和原因等,报经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进行实物清点查验并同意后销毁。税务票据存根保存期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其他票据存根保存期参照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执行,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销毁。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单位部门核准、销毁。
第十三条 票据遗失处理。票据各环节保管人对票据的安全负责。票据出现丢失、被盗的情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明作废。对于造成票据遗失的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根据主管部门和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学院票据的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票据管理制度及组织贯彻实施,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岗位,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票据管理的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内部控制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发票收据监制章、发票收据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六)利用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的;
(七)核销非法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 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十)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院收入的;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若出现上述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重中医〔2022〕3号)同时作废。因内设机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相关部门名称或职责变化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