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战略发展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中医药战略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管理,充分发挥研究院在推动全市中医药传承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务实高效的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新路径,促进全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庆市中医药战略发展研究院,是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成立,以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为特色研究领域,致力于推动中医药发展的重庆市中医药行业高端智库。
第三条 研究院应当紧密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及全市重大发展战略需求,为中医药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研究院应坚持问题导向,推动理论创新,促进实践发展,围绕中医药重点难点工作开展探索,为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提供理论依据。
第四条 研究院应遵循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统筹规划、动态管理的原则,灵活设置研究课题,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战略规划、中医药发展改革、中医药经济政策、中医药高等教育、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管理、中医药医保价格、基层卫生健康、中医药法律法规、中医药文化传播、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国际化与标准化、中医药风险管控、中医药人才评价、中医药大数据、大健康产业等研究领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研究院由管理机构、指导咨询机构、专项研究中心和专家库构成。
第六条 研究院管理机构构成如下。
研究院设院长1名,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设执行院长(常务副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求设置。
研究院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由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日常运行,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同志分头负责,协同办公。
第七条 研究院指导咨询机构构成如下。
研究院设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等相关处室负责人,部分区县三医部门分管领导出任,负责对研究院提供工作指导。
研究院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产业界知名专家组成,负责对研究院提供专业咨询。
第八条 研究院设置若干个专项研究中心,开展相关领域专项研究工作。每个中心可下设若干个研究室,负责不同方向的科学研究。
学院部分部门、二级院系、直属附属医院及相关领域专家可申请担任中心主任并负责中心事务。
专项研究中心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研究中心、中医药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中医药人才培养研究中心、中医流派与院校教育协同创新研究中心、中医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中医药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中医医教协同创新研究中心、中医药医保与价格研究中心、中西医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基层卫生健康研究中心、中医药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中医药健康产业研究中心、中药材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中医药大数据研究中心、中医药文化研究中心、中医药文献研究中心、中医药国际化研究中心、中医药风险管控研究中心。
第九条 各专项研究中心遴选各个专业专家组建专家库,负责完成各个专项研究工作。
专家库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够深刻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二)热爱中医药事业,潜心学术研究,具有较强的政策研究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具有创新性、战略性、前瞻性思维,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决策能力,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注重团队协作。
(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五)身心健康,胜任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任期制,由研究院统一任命。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议,不再担任专家库成员。
(一)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无故不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库成员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对研究院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院建设的总体布局。
(二)负责审定研究院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三)负责审定年度计划、研究课题。
(四)确定研究院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研究院管理的常设机构,承担研究院统筹协调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做好情况汇总和通报工作。
(二)负责拟定研究院的有关制度及政策。
(三)制定研究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目标。
(三)承担课题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四)组织对课题项目的督导、评估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研究院成果总结、经验提炼、推广复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院的决策咨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受邀参加研究院工作指导会议及专家咨询会议,对研究院相关工作给与指导及专业咨询。
(二)受邀参加研究院课题项目的立项申报、结题评审、督导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研究中心是开展课题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课题研究方向并提出课题申请。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题研究,具有成果产出。
(三)配合做好课题项目的督导评估工作。
(四)定期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报送课题项目工作进展,并及时报送研究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院以课题项目推进相关工作,课题项目纳入学院科研课题总体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项目的申报主体以专项研究中心为主,专家库成员可以自由组合为项目团队申报特定课题项目。
第十八条 研究院课题项目来源:
(一)市教委、三医部门、各区县等行政机关指定的研究课题。
(二)研究院定期发布的课题项目。
(三)各专项研究中心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拟定的年度研究课题。
第十九条 课题项目立项流程: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汇集整理课题项目,报院领导集体研究决策。
(二)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开展的课题项目。
(三)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决定发布课题申报通知,组织各专项研究中心开展申报;特定项目可适当扩大申报范围。
(四)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评选标准,遴选合适的专家团队承接课题项目。
第二十条 立项成功后,各课题单位应按照计划推进课题各项工作。课题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课题单位应当定期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对课题推进中采取的重大举措、取得的重大进展、形成的典型案例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报送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课题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评估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中期主要评估课题项目进展和阶段性成效,期末主要评估课题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建设成效。
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制定量化考核指标,对课题的推进进度、资金使用进度、成果产出等各方面进行考核,并纳入全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及课题的实际效果将作为下一次申报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承担课题项目:
(一)推进课题项目工作不积极、工作进展严重缓慢。
(二)中期评估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到位。
(三)主动提出退出。
第二十五条 主动退出课题项目,履行以下程序:
(一)承担课题项目的专项研究中心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
(二)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通报不再承担课题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经费由各行政机关指定课题专项拨款及学院相对稳定经费投入组成。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对开展的课题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原则上将经费拨付课题项目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 课题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资金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安排下年度相关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