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综合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持续、稳定、规范和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中外非学历教育合作项目、面向外国人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主动服务于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推进健康重庆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注重培育品牌项目,提升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坚持依法依规治理,遵从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坚持质量优先,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非学历教育工作中依法依规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意识形态管理,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党委保卫部、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对全校的非学历教育进行宏观管理、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负责保障各项办学条件。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议。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学位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规处”),发规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二)拟订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三)审核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提交的非学历教育立项申请。
(四)审核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
(五)管理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
(六)审核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七)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评估。
(八)汇总和上报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信息和统计数据,撰写学校非学历教育年度工作报告。
(九)承担与学校非学历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继教院是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特色优势,按照学校相关程序批准后,单独或者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继教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开展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十条 校内其他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十一条 继教院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向发规处提交非学历教育申办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一经批准,即列入学校年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进行管理,发规处将对培训项目进行质量追踪与评估。
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应统一由发规处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分为委托培训项目与自主培训项目。
(一)委托培训项目指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举办的培训项目,立项申请采用报备形式。报备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培训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办学类型、办学地点、委托合同、学员名册、课程安排、学习时间与时长、经费预算等。
(二)自主培训项目指由继教院自主开发、面向社会特定群体自招自办自管的培训项目,立项申请采用审批形式。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项目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地点、招生方案、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方式、证书发放等。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一班一报”,若有同一项目多期开班或涉及多个班次的系列培训,原则上不重复审批,应在报审材料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等发布前应当提交发规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对外刊登或发布。需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应事先通过审批。继教院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印刷及发布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五条 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六条 继教院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原则上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对外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明晰、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学员、损害学校声誉,不得含有或暗示学历(学位)教育的内容,不得发布模糊或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继教院可按照学科、专业发展布局和市场需求,开展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积极拓展非学历教育项目,打造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业绩、场所、人员队伍、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全面严格审查,并针对项目合作方式、收益分配比例、项目效益与风险评估等关键性问题,提出项目可行性意见。
在立项时应提交合作办学的必要性及合作方的资质、合作协议等材料。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九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连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二十条继教院与校外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必须签订合作办学合同,负责合同的起草、报批、签署、履行、争议处理等工作,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发规处会同学校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重点审核,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不得将合作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或未经学校书面许可,联合第三方合作办班。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继教院应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师资聘任、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不附带强制性消费项目等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开展办学质量评估和师资课程评价。
第二十三条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继教院应创新教学模式,深化数字教学改革,根据项目内容要求和学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二十四条继教院应建立稳定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队伍,健全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积极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必要时需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教学质量。应严格按申报材料上报的教学计划执行,若有较大变动,应及时再次向发规处申请审批。
第二十六条继教院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做好非学历教育教材、课程资源、学习平台、媒体宣传的内容审核,严把政治关。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学员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学员关于教学、师资、培训内容等方面的反馈意见。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继教院负责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在完成培训计划、学员考核合格后进行发放。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登记、查验和发放工作由继教院负责。如有学生(学员)放弃证书,证书及证书编号存档,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非学历教育证书遗失或损坏,原则上不予补办,如有必要,可由学员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员核查无误,报发规处同意后,方可补发证书。
第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继教院应当在两周内向发规处提交项目小结。应将办班报审表、教学计划、招生简章、经费预算表、经费结算表、学员名册、学员成绩、证书签收单、项目小结等材料整理成册,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
发规处对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标准、师资情况、归档工作等进行检查。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三十二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经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市及学校相关财务规定。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非学历教育收费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由财务处开具合法票据。继续教育学院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继教院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标明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负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经费预算、项目管理费、发展基金、课酬、劳务费等管理的实话细则另文制定。
第八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五条 继教院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授课内容负责,从严治教。严格课堂讲授纪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
第三十六条学校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根据教学需要,继教院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图书馆、运动场馆、实验室等资源。
第三十七条继教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学校公共安全及公共卫生等相关要求,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三十九条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四十条 继教院须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全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每年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须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须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继教院应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防范侵权办学行为。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香港六和合全年资料”、“重中医”等中外文名称或其所属单位的名义,在校内外设立培训机构或举办各类培训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发规处负责解释。
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审批(备案)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组成员 | |||
项目类型 | 项目形式 | ||
项目起止时间 | 举办地点 | ||
培训人数 | 收费标准 | ||
项目负责人意见 | 严格执行《非学历教育项目工程化实施办法)(试行)》和学校相关规定,对此项目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 ||
办学单位意见 |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继续教育学院: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发展规划处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